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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绿 豆GB 10462-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豆的分类、质量指标、名词术语、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绿豆。不适用于绿豆中的名贵品种。
  2 引用标准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 5493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3 名词术语
  3.1 纯粮率:净试样重量减1/2不完善粒重量占净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2 不完善粒: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
  3.2.1 未熟粒:籽粒不饱满,皱缩达粒面1/2以上,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3.2.2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3.2.3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子叶的颗粒。
  3.2.4 破损粒:子叶残缺、横断、破损的颗粒。
  3.2.5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3.2.6 霉变粒:粒面生霉变色的颗粒。
  3.2.7 硬实粒:粒面生霉变色的颗粒。
  3.3 杂质:通过规定筛孔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3.3.1 通过直径2.0mm圆孔筛的筛下物。
  3.3.2 砂石、煤渣、砖瓦块、金属物等矿物质。
  3.3.3 泥土块、无食用价值的绿豆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
  3.4 色泽、气味:指一批绿豆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分类
  4.1 根据绿豆种皮的颗粒分为四类:
  4.1.1 明绿豆:种皮为绿色、深绿色,有光泽的绿豆占95%以上。
  4.1.2 黄绿豆:种皮为黄色、黄绿色、有光泽的绿豆占95%以上。
  4.1.3 灰绿豆:种皮为灰绿色,无光泽的绿豆占95%以上。
  4.1.4 杂绿豆:不符合以上三类的绿豆。
  5 质量指标
  5.1 各类绿豆按净纯粮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等 级 纯净粮,%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最低指标 总量 矿物质 %  
1 97.0        
2 94.0 1.0 0.5 13.5 正常
3 91.0        

  5.2 各类绿豆以二等为计价标准。
  5.3 用作蔬菜的绿豆,发芽率不低于90%
  5.4 卫生指标按GB 2715 及有关规定执行。
  5.5 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扦样、分样:按GB 5491 的规定执行。
  6.2 色泽、气味测定:按GB 5492 的规定执行。
  6.3 类型及互混测定:按GB 5493的规定执行。 
  6.4 杂质、不完善粒测定:按GB 5494的规定执行。
  6.5 硬实粒的检验:将拣去其他不完善粒的试样放置于35℃的温水中浸泡1h,取出沥于表面水分,再用滤纸吸去表皮吸附的水分,与未浸泡的榈对比,种皮未发皱或体积不膨胀的颗粒,即为硬实粒.
  6.6 水分测定:按GB 5497的规定执行。
  6.7 发芽率试验:按GB 5520 参照大豆方法执行。
  6.8 卫生项目测定:按GB 5009.36的规定执行。
  7 包装、运输和储存
  绿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河南、安徽、江苏省粮食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贵、姜中强、陆洪桂、杜军、王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9-03-09 批准 1989-10-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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