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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地区承储储备粮质检条件和检验管理细则 | |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保管安全,根据《抚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承储市级储备粮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能力
1、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承储1万吨以下的粮食企业,检验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承储1万吨以上的粮食企业,检验室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2、具备与承储粮各品种相适应的常规检验设备和所需开展检验项目。
(1)玉米检验设备:HGT-1000型容重器(漏斗直径为40mm)、分样器、感量0.1g天平、感量0.01g天平、感量0.001g天平、电热恒温箱、铝盒(直径4.5nm高2cm)、干燥罐、谷物筛、粉碎机、分析盘、扦样器。
(2)稻谷检验设备:分样板、砻谷机、精米机、镊子、刀片、感量0.1g天平、感量0.01g天平、感量0.001g天平、电热恒温箱、铝盒(直径4.5nm高2cm)、干燥罐、谷物筛、粉碎机、分析盘、扦样器。
(3)小麦检验设备:HGT-1000型容重器、镊子、刀片、感量0.1g天平、感量0.01g天平、感量0.001g天平、电热恒温箱、干燥罐、铝盒(直径4.5nm高2cm)、谷物筛、粉碎机、分析盘、小麦硬度测试仪、面筋仪、扦样器。
(4) 植物油检验设备:感量0.001g天平、感量0.0001g天平、电热恒温箱,干燥罐、罗微朋比色仪、气相色谱仪、阿贝氏折射计、液体比重天平、电炉、通风橱、300℃温度计、50ml滴定管、微量滴定管、化学分析台、氮气瓶、油脂扦样器及相适应的玻璃仪器等。
(5)小麦粉检验设备:磁性金属测定器、高温炉、电动粉筛、感量0.01g天平、感量0.001g天平、感量0.0001g天平、电热恒温箱,干燥罐、电炉、通风橱、50ml滴定管、5ml微量滴定管、化学分析台、扦样器及相适应的玻璃仪器等。
各承储单位对相应上述各储备品种要按粮油国家标准规定开展全项质量指标检验。特别是承储1万吨以上储备粮的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储存品质指标检验设备,并开展相应承储粮储存品质项目检验。
二、承储市级储备粮部分企业的委托检验
鉴于目前我市部分承储粮库检验能力的实情,承储1万吨以下储备粮的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各项检验工作。
三、对承储市级储备粮企业检验人员的要求
1、承储1万吨以下的粮食企业检验人员不少于1人;承储1万吨以上的粮食企业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2、检验人员熟练掌握粮油检验知识和粮油检验操作技能。
3、检验人员必须持有市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油检验员资格证书。
四、承储市级储备粮企业必须建立的检验制度
1、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检验人员的工作范围、职责权限和检验工作流程
2、粮油入库检验制度。粮食在入库前要按规定扦取样品,经检验合格后,由检验人员出具检验通知单,方可接收入库。同时粮油入库形成货位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及时复检,结果要登记造册,并建立质量档案,填写货位质量卡。
3、储存粮油检验管理制度
(1)储存粮油要实行三检一化制度定期检验粮食质量、水分等情况,如遇到特殊情况要随时进行检验分析。
(2)企业储存成品粮储备时,对小麦粉脂肪酸值在高温季节要每月检验一次,平时可每3个月检验一次,期限内能及时轮换、常储常新的除外。
(3)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对库存粮油要各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检验(包括储存品质指标的检验)
(4)对储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粮油要根据情况增加储存品质指标的检验次数。
4、粮油出库检验制度
(1)粮油出库前必须经过本单位检验部门或上级检验机构核定该粮油检验项目,同时进行检验程序,否则不得出库。
(2)没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各单位自行检验并自行出具检验报告。
(3)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县级以上检验机构检验,出具检验证单后方可销售出库。
(4)使用化学药剂进行防虫处理的粮食必须进行卫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同时开具检验证单, 否则决不能出库。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市级储备玉米质量卡
2、市级储备稻谷质量卡
3、市级储备小麦质量卡
4、市级储备植物油质量卡
5、市级储备小麦粉质量卡
6、市级储备大米质量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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