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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37号(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乳用动物健康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为了提高乳用动物健康水平,保证生鲜乳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用动物健康的标准和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乳用动物。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乳用动物是指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或加工用生鲜乳的奶牛、奶山羊等动物。

  3 奶牛健康标准

  3.1 饲养场(养殖小区)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 按国家规定开展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档案齐全;

  3.3 饲养场(养殖小区)引进奶牛必须严格执行检疫和隔离观察制度;

  3.4 开展定期消毒、灭鼠杀虫;

  3.5 按国家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3.6 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牛瘟、牛肺疫和牛海绵状脑病等动物疫病;

  3.7 临床健康;

  3.8 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牛瘟、牛肺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3.9 经农业部批准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免疫抗体检测合格;不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血清学检测结果应为阴性;结核病经变态反应检测为阴性。

  4 奶山羊健康标准

  4.1 饲养场(养殖小区)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2 按国家规定开展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档案齐全;

  4.3 饲养场(养殖小区)引进奶山羊必须严格执行检疫和隔离观察制度;

  4.4 开展定期消毒、灭鼠杀虫;

  4.5 按国家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4.6 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山羊痘和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

  4.7 临床健康;

  4.8 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山羊痘、小反刍兽疫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4.9 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免疫抗体检测合格;不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血清学检测结果应为阴性。

  5 检测频率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6 检测数量
  6.1 奶牛、奶山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检测比例为100%;

  6.2 按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牛瘟、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等进行监测。

  7 检测方法

  7.1 口蹄疫

  按GB/T 18935—2003和《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7.2 布鲁氏菌病

  按GB/T 18646-2002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7.3 结核病

  按GB/T 18645-2002执行;

  7.4 炭疽

  按NY/T561-2002执行;

  7.5 牛瘟

  按NY-T 906—2004执行;

  7.6 牛肺疫

  按GB/T 18649—2002执行;

  7.7 牛海绵状脑病

  按GB/T 19180-2003执行;

  7.8 山羊痘

  按NY/T576-2002执行;

  7.9 小反刍兽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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