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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发芽试验GB/T 3543.4-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发芽试验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测。

2 引用标准

GB/T 3543.2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GB/T 3543.3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3 术语

3.1 发芽 germination

在实验室内幼苗出现和生长达到一定阶段,幼苗的主要构造表明在田间的适宜条件下能否进一步生长成为正常的植株。

3.2 发芽率 Percentage germination

在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内(见表1)长成的正常幼苗数占供检种子数的百分率。

3.3 幼苗的主要构造 the essential seedling structures

因种而异,由根系、幼苗中轴(上胚轴、下胚轴或中胚轴)、顶芽、子叶和芽鞘等构造组成。

3.4 正常幼苗 normal seedling

在良好土壤及适宜水分、温度和光照条件下,具有继续生长发育成为正常植株的幼苗。

3.5 不正常幼苗 abnormal seedling

生长在良好土壤及适宜水分、温度和光照条件下,不能继续生长发育成为正常植株的幼苗。

3.6 复胚种子单位 multigerm seed units

能够产生一株以上幼苗的种子单位,如伞形科未分离的分果,甜菜的种球等。

3.7 未发芽的种子 ungerminated seeds

在表1规定的条件下,试验末期仍不能发芽的种子,包括硬实、新鲜不发芽种子、死种子(通常变软、变色、发霉,并没有幼苗生长的迹象)和其他类型(如空的、无胚或虫蛀的种子)。

3.8 新鲜不发芽种子 fresh ungerminated seeds

由生理休眠所引起,试验期间保持清洁和一定硬度,有生长成为正常幼苗潜力的种子。

4 发芽床

按表1规定,通常采用纸和砂作为发芽床。除6.2条所述的特殊情况外,土壤或其他介质不宜用作初次试验的发芽床。

湿润发芽床的水质应纯净、无毒无害,pH值为6.0-7.5。

4.1 纸床

4.1.1 一般要求

具有一定的强度、质地好、吸水性强、保水性好、无毒无菌、清洁干净,不含可溶性色素或其他化学物质,pH值为6.0-7.5。

可以用滤纸、吸水纸等作为纸床。

4.1.2 生物毒性测定

利用梯牧草、红顶草、弯叶画眉草、紫羊茅和独行菜等种子发芽时对纸中有毒物质繁感的特性,将品质不明和品质合格的纸进行发芽比较试验,依据幼苗根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在表1规定的第一次计数时或提前观察根部症状。若根缩短(有时出现根尖变色,根从纸上翘起,根毛成束)或(禾本科)幼苗的芽鞘扁平缩短等症状,则表示该纸含有有毒物质。

4.2 砂床

4.2.1 一般要求

砂粒大小均匀,其直径为0.05-0.80mm。无毒无菌无种子。持水力强,pH值为6.0-7.5。使用前必须进行洗涤和高温消毒。

化学药品处理过的种子样品发芽所用的砂子,不再重复使用。

4.2.2 生物毒性测定

同4.1.2所述的方法进行测定。

4.3 土壤

土质疏松良好、无大颗粒、不含种子、无毒无菌、持水力强、pH值为6.0-7.5。使用前,必须经过消毒,一般不重复使用。

5 仪器与试剂

5.1 仪器

5.1.1 数种设备

数粒板、活动数粒板、真空数种器或电子自动数粒仪等。

5.1.2 发芽器具

a.发芽箱:有光照、控温范围10-40℃。

b.雅可勃逊发芽器。

c.发芽室:室内具有可调节温度和光照的条件。

d.发芽器皿:发芽皿、发芽盘等。

5.1.3 冰箱

5.2 试剂

硝酸、硝酸钾、赤霉酸、双氧发。

6 试验程序

6.1 数取试验样品

从经充分混合的净种子中,用数种设备或手工随机数取400粒。

通常以100粒为一次重复,大粒种子或带有病原菌的种子,可以再分为50粒、甚至25粒为一副重复。

复胚种子单位可视为单粒种子进行试验,不需弄破(分开),但芫荽例外。

6.2 选用发芽床

各种作物的适宜发芽床已在表1中作了规定。通常小粒种子选用纸床;大粒种子选用砂床或纸间;中粒种子选用纸床、砂床均可。

6.2.1 纸床

纸床包括纸上和纸间。

纸上(TP)是将种子放在一层或多层纸上发芽,纸可放在:

a.培养皿内。

b.光照发芽箱内,箱内的相对湿度接近饱和。

c.雅可勃逊发芽器上。

纸间(BP)是将种子放在两层纸中间。可用下列方法:

a.另外用一层纸松松地盖在种子上。

b.纸卷,把种子均匀置放在湿润的发芽纸上,再用另一张同样大小的发芽纸覆盖在种子上,然后卷成纸卷,两端用皮筋扣住,竖放。

纸间可直接放在保湿的发芽箱盘内。

6.2.2 砂床

砂床包括:

a.砂上(TS):种子压入砂的表面。

b.砂中(S):种子播在一层平整的湿砂上,然后根据种子大小加盖10-20mm厚度的松散砂。

6.2.3 土壤

当在纸床上幼苗出现植物中毒症状或对幼苗鉴定发生怀疑时,为了比较或有某些研究目的,才采用土壤作为发芽床。

6.3 置床培养

按6.2的要求,将数取的种子均匀地排在湿润的发芽床上,粒与粒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在培养器具上贴上标签,按表1规定的条件进行培养。发芽期间要经常检查温度、水分和通气状况。如有发霉的种子应取出冲洗,严重发霉的应更换发芽床。

表1 农作物种子的发芽技术规定

6.4 控制发芽条件

6.4.1 水分和通气

根据发芽床和种子特性决定发芽床的加水量。如砂床加水为其饱和含水量的60%-80%(禾谷类等中小粒种子为60%,豆类等大粒种子为80%);如纸床,吸足水分后,沥去多余水即可;如用土壤作发芽床,加水至手握土粘成团,再手指轻轻一压就碎为宜。

发芽期间发芽床必须始终保持湿润。

发芽应使种子周围有足够的空气,注意通气。尤其是在纸卷和砂床中应注意:纸卷须相当疏松;用砂床和土壤试验时,覆盖种子的砂或土壤不要紧压。

6.4.2 温度

发芽应按表1规定的温度进行,发芽器、发芽箱、发芽室的温度在发芽期间应尽可能一致。表1规定的温度为最高限度,有光照时,应注意不应超过此限度。仪器的温度变幅不应超过?℃。

当规定用变温时,通常应保持低温16h及高温8h。对非休眠的种子,可以在3h内逐渐变温。如是休眠种子,应在1h或更短时间内完成急剧变温或将试验移到另一个温度较低的发芽箱内。

6.4.3 光照

表1中大多数种的种子可在光照或黑暗条件下发芽,但一般采用光照。需光种子的光照强度为750-1 250勒克司(Lx),如在变温条件下发芽,光照应在8h高温时进行。

6.5 休眠种子和处理

当试验结束还存在硬实或新鲜不发芽种子时,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处理(详见表1)。

6.5.1 破除生理休眠的方法

a.预先冷冻:试验前,将各重复种子放在湿润的发芽床上,在5-10℃之间进行预冷处理,如麦类在5-10℃处理3d,然后在规定温度下进行发芽。

b.硝酸处理:水稻休眠种子可用硝酸溶液[c(HNO3)=0.1mol/L]浸种16-24h,然后置床发芽。

c.硝酸钾处理:硝酸钾处理适用于禾谷类、茄科等许多种子。发芽开始时,发芽床可用0.2%(m/V)的硝酸钾溶液湿润。在试验期间,水分不足时可加水湿润。

d.赤霉酸(GA3)处理:燕麦、大麦、黑麦和小麦种子用0.05%(m/V)GA3溶液湿润发芽床。当休眠较浅时用0.02(m/V)浓度,当休眠深时须用0.1%(m/V)浓度。芸苔属可用0.01%或0.02%(m/V)浓度的溶液。

e.双氧水处理:可用于小麦、大麦和水稻休眠种子的处理。用浓双氧水[29%(V/V)]处理时:小麦浸种5min,大麦浸种10-20min,水稻浸种2h。用淡双氧水处理时,小麦用1%(V/V)浓度,大麦用1.5%(V/V)浓度,水稻用3%(V/V)浓度,均浸种24h。用浓双氧水处理后,须马上用吸水纸吸去沾在种子上的双氧水,再置床发芽。

f.去稃壳处理:水稻用出糙机脱去稃壳;有稃大麦剥去胚部稃壳(外稃);菠菜剥去果皮或切破果皮;瓜类嗑开种皮。

g.加热干燥:将发芽试验的各重复种子放在通气良好的条件下干燥,种子摊成一薄层。各种作物种子加热干燥的温度和时间见表2。

6.5.2 破除硬实的方法

a.开水烫种:适用于棉花和豆类的硬实,发芽试验前将种子用开水烫种2min,再行发芽。

b.机械损伤:小心地把种皮刺穿、削破、锉伤或砂皮纸摩擦。豆科硬实可用针直接刺入子叶部分,也可用刀片切去部分子叶。

6.5.3 除去抑制物质的方法

甜菜、菠菜等种子单位的果皮或种皮内有发芽抑制物质时,可把种子浸在温水或流水中预先洗涤,甜菜复胚种子洗涤2h,遗传单胚种子洗涤4h,菠菜种子洗涤1-2h。然后将种子干燥,干燥最高温度不得超过25℃。

6.6 幼苗鉴定

6.6.1 试验持续时间

每个种的试验持续时间详见表1。试验前或试验间用于破除休眠处理所需时间不作为发芽试验时间的一部分。

如果样品在规定试验时间内只有几粒种子开始发芽,则试验时间可延长7d,或延长规定时间的一半。根据试验情况,可增加计数的次数。反之,如果在规定试验时间结束前,样品已达到最高发芽率,则该试验可提前结束。

6.6.2 鉴定

每株幼苗都必须按附录A(补充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鉴定要在主要构造已发育到一定时期进行。根据种的不同,试验中绝大部分幼苗应达到:子叶从种皮中伸出(如莴苣属)、初生叶展开(如菜豆属)、叶片从胚芽鞘中伸出(如小麦属)。尽管一些种如胡萝卜属在试验末期,并非所有幼苗的子叶都从种皮中伸出,但至少在末次计数时,可以清楚地看到子叶基部的“颈”。

在计数过程中,发育良好的正常幼苗应从发芽床中拣出,对可疑的或损伤、畸形或不均衡的幼苗,通常到末次计数。严重腐烂的幼苗或发霉的种子应从发芽床中除去,并随时增加计数。

复胚种子单位作为单粒种子计数,试验结果用至少产生一个正常幼苗的种子单位的百分率表示。当送验者提出要求时,也可测定100个种子单位所产生的正常幼苗数,或产生一株、两株及两株以上正常幼苗的种子单位数。

6.7 重新试验

当试验出现下列情况进,应重新试验。

a.怀疑种子有休眠(即有较多的新鲜不发芽种子),可采用表2或6.5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将得到的最佳结果填报,应注明所用的方法。

b.由于真菌或细菌的蔓延而使试验结果不一定可靠时,可采用砂床或土壤进行试验。如有必要,应增加种子之间的距离。

c.当正确鉴定幼苗数有困难时,可采用表1中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在砂床或土壤上进行重新试验。

d.当发现实验条件、幼苗鉴定或计数有差错时,应采用同样方法进行重新试验。

e.当100粒种子重复间的差距超过表3最大容许差距时,应采用同样的方法行重新试验。如果第二次结果与第一次结果相一致,即其差异不超过表4中所示的容许差距,则将两次试验的平均数填报在结果单上。如果第二次结果与第一次结果不相符合,其差异超过表4所示的容许差距,则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第三次试验,填报符合要求的结果平均数。

7 结果计算和表示

试验结果以粒数的百分率表示。当一个试验的四次重复(每个重复以100粒计,相邻的副重复合并成100粒的重复)正常幼苗百分率都在最大容许差距内(表3),则其平均数表示发芽百分率。不正常幼苗、硬实、新鲜不发芽种子和死种子的百分率按四次重复平均数计算。正常幼苗、不正常幼苗和未发芽种子百分率的总和必须为100,平均数百分率修约到最近似的整数,修约0.5进入最大值中。

8 结果报告

填报发芽结果时,须填报正常幼苗、不正常幼苗、硬实、新鲜不发芽种子和死种子的百分率。假如其中任何一项结果为零,则将符号“-0-”填入该格中。

同时还须填报采用的发芽床和温度、试验持续时间以及为促进发芽所采用的处理方法。

附录A

正常幼苗与不正常幼苗的划分 (补充件)

A1 术语

A1.1 初生根 primary root

由胚根发育而来的幼苗主根。

A1.2 次生根 secondary root

除初生根外的其他根。

A1.3 种子根 seminal roots

在禾谷类植物中,由初生根和胚中轴上长出的数条次生根所形成的幼苗根系。

A1.4 残缺根 stunted root

不管根的长度如何,缺少根尖或根尖有缺陷的根。

A1.5 粗短根 stubby root

虽根尖完整,但根缩短呈棒状,是幼苗中毒症状所特有的根。

A1.6 停滞根 retarded root

通常具有完整根尖,但异常短小而细弱,与幼苗的其他构造相比失去均衡。

A1.7 上胚轴 epicotyl

子叶以上至第一片真叶或一对真叶以下的部分苗轴。

A1.8 中胚轴 mesocotyl

在禾本科一些高度分化的属中,盾片着生点至胚芽之间的部分苗轴。

A1.9 下胚轴 hypocotyl

初生根以上至子叶着生点以下的部分苗轴。

A1.10 扭曲构造 twisted structure

沿着幼苗伸长主轴、下胚轴、芽鞘等幼苗构造发生扭曲状。包括轻度扭曲(loosely twisted)和严重扭曲(tightly twisted)。

A1.11 环状构造 looped structure

改变了原来的直线形,下胚轴、芽鞘等幼苗构造完全形成环状或圆圈形。

A1.12 出土型发芽 epigeal germination

由于下胚轴伸长而使子叶和幼苗中轴伸出地面的一种发芽习性。

A1.13 留土型发芽 hypogeal germination

子叶或变态子叶(盾片)留在土壤和种子内的一种发芽习性。

A1.14 子叶 cotyledon

胚和幼苗的第一片叶或第一对叶。

A1.15 腐烂 decay

由于微生物的存在而引起的有机组织溃烂。

A1.16 变色 discolouration

颜色改变或褪色。

A1.17 向地性 geotropism

植物生长对重力的反应,包括向地下生长的正向地性(positive geotropism)和向上生长的负向地性(negative geotropism)生长。

A1.18 芽鞘 coleoptile

在禾本科中,胚或幼苗芽鞘的鞘状保护构造。

A1.19 感染 infection

病原菌侵入活体(如幼苗主要构造)并蔓延,引起病症和腐烂。包括初生感染(primary infection)(种子本身携带病原菌)和次生感染(secondary infection)(其他种子或幼苗蔓延而被感染)。

A1.20 初生叶 primary leaf

在子叶后所出现的第一片叶或第一对叶。

A1.21 鳞叶 scale leaves

通常紧缩在轴上(如石刁柏、豌豆属)的一种退化叶片。

A1.22 盾片 scutellum

在禾本科某些属中所特有的变态子叶,其功能是从胚乳吸收养分输送到胚部的一种盾形构造。

A1.23 顶芽 terminal bud

由数片分化程度不同的叶片所包裹着的幼苗顶端。

A1.24 50%规则 50%-rule

如果整个子叶组织或初生叶有一半或一半以上的面积具有功能,则这种幼苗可列为正常幼苗;如果一半以上的组织不具备功能(如缺失|坏死|变色或腐烂),则为不正常幼苗。当从子叶着生点到下胚有损伤和腐烂的迹象时,这时不能采用50%规则。在鉴定有缺陷的初生叶时可以应用,但初生叶形状正常,只是叶片面积较小时则不能应用。

A2 正常幼苗

凡符合下列类型之一者为正常幼苗。

A2.1 完整幼苗

幼苗主要构造生长良好、完全、匀称和健康。

因种不同,应具有下列一些构造。

A2.1.1 发育良好的根系,其组成如下:

a.细长的初生根,通常长满根毛,末端细尖。

b.在规定试验时期内产生的次生根。

c在燕麦属、大麦属、黑麦属、小麦属和小黑麦属中,由数条种子根代替一条初生根。

A2.1.2 发育良好的幼苗中轴,其组成如下:

a.出土型发芽的幼苗,应具有一个直立、细长并有伸长能力的下胚轴。

b.留土型发芽的幼苗,应具有一个发育良好的上胚轴。

c.在有些出土型发芽的一些属(如菜豆属、花生属)中,应同时具有伸长的上胚轴和下胚轴。

d.在禾本科的一些属(如玉米属、高粱属)中,应具有伸长的中胚轴。

A2.1.3 具有特定数目的子叶:

a.单子叶植物具有一片子叶,子叶可为绿色和呈圆管状(葱属),或变形而全部或部分遗留在种子内(如石刁柏、禾本科)。

b.双子叶植物具有二片子叶,在出土型发芽的幼苗中,子叶为绿色,展开呈叶状;在留土型发芽的幼苗中,子叶为半球形和肉质状,并保留在种皮内。

A2.1.4 具有展开、绿色的初生叶:

a.在互生叶幼苗中有一片初生叶,有时先发生少数鳞状叶,如豌豆属、石刁柏属、巢菜属。

b.在对生叶幼苗中有两片初生叶,如菜豆属。

A2.1.5 具有一个顶芽或苗端。

A2.1.6 在禾本科植物中有一个发育良好、直立的芽鞘,其中包着一片绿叶延伸到顶端,最后从芽鞘中伸出。

A2.2 带有轻微缺陷的幼苗

幼苗主要构造出现某种轻微缺陷,但在其他方面能均衡生长,并与同一试验中的完整幼苗相当。

有下列缺陷则为带有轻微缺陷的幼苗。

A2.2.1 初生根:

a.初生根局部损伤,或生长稍迟缓。

b.初生根有缺陷,但次生根发育良好,特别是豆科中一些大粒种子的属(如菜豆属、豌豆属、巢菜属、花生属、豇豆属和扁豆属)、禾本科中的一些属(如玉米属、高粱属和稻属)、葫芦科所有属(如甜瓜属、南瓜属和西瓜属)和锦葵科所有属(如棉属)。

c.燕麦属、大麦属、黑麦属、小麦属和小黑麦属中只有一条强壮的种子根。

A2.2.2 下胚轴、上胚轴或中胚轴局部损伤。

A2.2.3 子叶(采用“50%规则”):

a.子叶局部损伤,但子叶组织总面积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仍保持着正常的功能,并且幼苗顶端或其周围组织没有明显的损伤或腐烂。

b.双子叶植物仅有一片正常子叶,但其幼苗顶端或其周围组织没有明显的损伤或腐烂。

A2.2.4 初生叶:

a.初生叶局部损伤,但其组织总面积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仍保持着正常的功能(采用“50%规则”)。

b.顶芽没有明显的损伤或腐烂,有一片正常的初生叶,如菜豆属。

c.菜豆属的初生叶形状正常,大于正常大小的四分之一。

d.具有三片初生叶而不是两片,如菜豆属(采用“50%规则”)。

A2.2.5 芽鞘:

a.芽鞘局部损伤。

b.芽鞘从顶端开裂,但其裂缝长度不超过芽鞘的三分之一。

c.受内外稃或果皮的阻挡,芽鞘轻度扭曲或形成环状。

d.芽鞘内的绿叶,没有延伸到芽鞘顶端,但至少要达到芽鞘的一半。

A2.3 次生感染的幼苗

由真菌或细菌感染引起,使幼苗主要构造发病和腐烂,但有证据表明病源不来自种子本身。

A3 不正常幼苗

不正常幼苗有三种类型:

a.受损伤的幼苗:由机械处理、加热、干燥、昆虫损害等外部因素引起,使幼苗构造残缺不全或受到严重损伤,以致于不能均衡生长者。

b.畸形或不匀称的幼苗:由于因素引起生理紊乱,幼苗生长细弱,或存在生理障碍,或主要构造畸形,或不匀称者。

c.腐烂幼苗:由初生感染(病源来自种子本身)引起,使幼苗主要构造发病和腐烂,并妨碍其正常生长者。

在实际过程中,凡幼苗带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缺陷则列为不正常幼苗。

A3.1 根

A3.1.1 初生根:

a.残缺;

b.短粗;

c.停滞;

d.缺失;

e.破裂;

f.从顶端开裂;

g.缩缢;

h.纤细;

i.卷缩在种皮内;

j.负向地性生长;

k.水肿状;

l.由初生感染所引起的腐烂。

3.1.2 种子根:

没有或仅有一条生长力弱的种子根。

注:次生根或种子根带有上述一种或数种缺陷者列为不正常幼苗,但是对具有数条次生根(见A2.2.1b.)或至少具有一条强壮种子根(见A2.2.1c.)的幼苗应列入正常幼苗。

A3.2 下胚轴、上胚轴或中胚轴

a.缩短而变粗;

b.深度横裂或破裂;

c.纵向裂缝(开裂);

d.缺失;

e.缩缢;

f.严重扭曲;

g.过度弯曲;

h.形成环状或螺旋形;

i.纤细;

j.水肿状;

k.由初生感染所引起的腐烂。

A3.3 子叶(采用“50%规则”)

A3.3.1 除葱属外所有属的子叶缺陷:

a.肿胀卷曲;

b.畸形;

c.断裂或其他损伤;

d.分离或缺失;

e.变色;

f.坏死;

g.水肿状;

h.由初生感染所引起的腐烂。

注:在子叶与苗轴着生点或与苗端附近处发生损伤或腐烂的幼苗就列入不正常幼苗,这时不考虑“50%规则”。

A3.3.2 葱属子叶的特定缺陷:

a.缩短而变粗;

b.缩缢;

c.过度弯曲;

d.形成环状或螺旋形;

e.无明显的“膝”;

f.纤细。

A3.4 初生叶(采用“50%规则”)

a.畸形;

b.损伤;

c.缺失;

d.变色;

e.坏死;

f.由初生感染所引起的腐烂;

h.虽形状正常,但小于正常叶片大小的四分之一。

A3.5 顶芽及周围组织

a.畸形;

b.损伤;

c.缺失;

d.由初生感染所引起的腐烂。

注:假如顶芽有缺陷或缺失,即使有一个或两个已发育的腋芽(如菜豆属)或幼梢(如豌豆属),也列为不正常幼苗。

A3.6 胚芽鞘和第一片叶(禾本科)

A3.6.1 胚芽鞘:

a.畸形;

b.损伤;

c.缺失;

d.顶端损伤或缺失;

f.严重过度弯曲;

g.形成环状或螺旋形;

h.严重扭曲;

i.裂缝长度超过从顶端量起的三分之一;

j.基部开裂;

k.纤细;

l.由初生感染所引起的腐烂。

A3.6.2 第一叶:

a.延伸长度不到胚芽鞘的一半;

b.缺失;

c.撕裂或其他畸形。

A3.7 整个幼苗

a.畸形;

b.断裂;

c.子叶比根先长出;

d.两株幼苗连在一起;

e.黄化或白化;

f.纤细;

g.水肿状;

h.由初生感染所引起的腐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种子总站、浙江农业大学、四川省、黑龙江省、天津市种子公司(站)、南京农业大学、北京市、湖南省种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支巨振、毕辛华、杜克敏、常秀兰、杨淑惠、任淑萍、吴志行、李仁凤、赵菊英。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年3月。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种子规程(ISTA,1993版)第五部分 发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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