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大豆粕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食用大豆粕。
2 引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90~5539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GB 8115 粮食包装 麻袋
GB 8611油脂工业用大豆
3 术语
3. 1食用大豆粕
大豆经浸出法(预榨浸出或直接浸出)制得的适合食品加工用的松散的富含蛋白质的物料。
3.1.1 高变性大豆粕(又名高温大豆粕)
大豆粕经高温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大,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低的食品用大豆粕。主要用于酿造和蛋白制品等食品加工的原料。
3.1.2 低变性大豆粕(又名低温大豆粕)
大豆粕经低温或闪蒸脱溶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小,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高的食用大豆粕。
主要用于组织蛋白、浓缩蛋白、分离蛋白及蛋白制品的加工原料。
3. 2 形状
指一批大豆粕的颗粒大小,均匀度。
3. 3 色泽
指一批大豆粕的综合气味。
3.4 气味
指一批大豆粕和综合气味。
3.5 杂质
指大豆粕中用眼能鉴别的大豆粕以外的物质。
3.6 水溶性蛋白质百分率(%)
指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溶解于水的蛋白质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7 氮溶解指数(NSI,%)
指水溶性氮占总氮的百分率,或水溶性蛋白质占粗蛋白质的百分率。
3.8 含砂量百分率(%)
指大豆粕内含有细砂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4 产品分类 4. 1高变性大豆粕
4.1.1 一级高变性大豆粕;
4.1.2 二级高变性大豆粕。
4.2 低变性大豆粕
4.2.1 一级低变性大豆粕
4.2.2 二级低变性大豆粕
5 技术要求
5. 1 原料
5.1.1 应符合GB 8611的规定。
5.1.2 不得含有蓖麻籽、野百合籽等有害杂草种籽。
5.1.3 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品。
5.1.4 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品。
5.2 外观质量 表1:
项目 |
指标 |
形状 |
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 |
色泽 |
高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色泽 |
|
低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黄白色至黄色 |
气味 |
具有大豆粕固有的气味,无霉味 |
5.3质量指标
见表2:
5.4 掺杂物
不得掺入谷物粉等非豆粕物质。
5.5 卫生指标
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食用大豆粕的扦样、分样按GB 5491执行
色泽气味的鉴定按GB 5492执行
水分的测定按GB 5497执行
粗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511执行
水溶性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511附录A执行
粗脂肪的测定按GB 5512执行。
粗纤维素的测定按GB 5515执行。
灰分的测定按GB 5505执行。
含砂量的测定按GB 5508执行。
杂质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表2
指标 分类 项目 |
高变性大豆粕 |
低变性大豆粕 |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水分 % ≤ |
南方 12.0 |
南方 12.0 |
12.0 |
12.0 |
|
北方 13.0 |
北方 13.0 |
|
|
杂质 % ≤ |
0.10 |
0.10 |
0.10 |
0.10 |
粗蛋白质 %(干基) ≥ |
49.0 |
46.0 |
50.0 |
50.0 |
氮溶解指数( NSI)% ≥ |
- |
- |
80 |
70 |
粗脂肪 %(干基) ≤ |
2.0 |
2.0 |
2.0 |
2.0 |
粗纤维素 %(干基) ≤ |
5.0 |
7.0 |
3.5 |
3.5 |
灰分 %(干基) ≤ |
6.5 |
6.5 |
6.5 |
6.5 |
含砂量 % ≤ |
0.50 |
0.50 |
0.10 |
0.10 |
注(1)北方省区包括:东北三省、内蒙、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山东、宁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其余为南方省区。
(2)高变性大豆粕用于加工组织蛋白含砂量≤0.10%。
掺杂物的检验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卫生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交货)必须进行交收检验。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查。
7.2 水分、杂质、氮溶解指数(NSI)、粗脂肪应随生产按班抽样检验;粗纤维素、灰分、含砂量可按原料批量定期抽样检验。
7.3 产品样品扦取按GB 5490和GB 5491执行。
7.4 高变性大豆粕产品的水分,执行使用方的指标,或由交收双方商定。
7.5 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样品送商业部(北京、上海、武汉)粮油食品监督检验站或双方同意的检验单位复检仲裁。
8 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包装按GB8115执行。
8.2 运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8.3 储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录 A
大豆粕中杂质的测定方法
(补充件)
A1 仪器和用具
A1.1 天平 感量0.1g;0.01.g
A1.2 分样器和分样板
A1.3 分析盘
A1.4 镊子
A2 操作方法
平均样品二份,各1000g左右。称重(准确至0.01g),平摊于分析盘中,用镊子拣出非大豆粕的物质,再称重(准确至0.01g)。 附 录 B
大豆粕中掺杂物的检验方法
(补充件)
B1 本方法适用于大豆粕中掺淀粉物1.0%以上的定性试验。
B2 原理:大豆粕中掺1.0%以上淀粉物,改变了该物质的淀粉数量和质量,试样用碱液提取,调pH至2~3,加碘液显色.
B3 仪器和用具
B3.1 磨粉机
B3.2 圆孔筛
B3.3 样品瓶
B3.4 天平 感量0.1g
B3.5 恒温水溶锅
B3.6 容量瓶100mL
B3.7 量筒10mL,10mL
B3.8 比色管25mL或试管25mL
B3.9 移液管5mL
B3.10 pH试纸1~14
B4 试剂
B4.1 0.5moI/L氢氧化钾溶液,称取固体氢氧化钾30g,溶于1000mL蒸馏水中,摇匀
B4.2 0.5moI/L盐酸溶液,量取比重1.19纯盐酸45mL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摇匀.
B4.3 碘溶液:称取碘化钾2.0g,溶于20mL蒸馏水中,加碘0.2g,熔解后,用蒸留水稀释至100ml,摇匀。
B5 操作方法
B5.1 试样准备:从平均样品中取50g样品,于磨粉机中粉碎,通过直径1.mm的圆孔筛,装入样品瓶中备用。
B5.2 称取试样1.0g,用蜡光纸卷着倒入100mL容量瓶中,加0.5moI/L氢氧化钾溶液10mL、摇匀,于沸水浴中加热15min(期间每隔5min摇动一次),取出冷却,用蒸馏水定量至100mL、摇匀、静置10min,然后用移液管取上层溶液5mL注入比色管(或试管)中,用0.5moI/L盐酸溶液调pH至2~3,加碘液5滴、摇匀,静置5min,对光观察溶液颜色。
B6 结果
未掺假的试样的溶液呈黄色至棕黄色,掺淀粉物的试样的溶液呈红紫色。
本试验最低检出量为1.0%,掺假越多红紫色越深。
B7 注意事项
结果颜色不易判断时,可用纯大豆粕作对照试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和大连油脂工业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负责解释。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2-10批准 1992-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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