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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豆制食品业用大豆。
1 技术条件
1.1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以净粮水溶性蛋白含量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下表。
水溶性蛋白(干基)% |
杂质 |
水分 |
子叶变色粒 |
病斑粒与霉变粒合计 |
虫蚀粒与破碎粒合计 |
色泽、气味 |
等 级 |
最低指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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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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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2.0 |
≤1.0 |
≤14.0 |
≤5.0 |
≤2.0 |
≤10 |
正常 |
3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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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低于3等的大豆为等外大豆,等外大豆不作豆制食品业用。
1.3 大豆种皮脱落、子叶完整,以及种皮生有白蒲未伤及子叶的均属好粒。
1.4 大豆子叶变色粒最高限度为20%,超过20%的不用豆制食品原料。
1.5 动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 卫生标准按GB 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 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GB 4790-84《粮食中二溴乙烷残留量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GB 4809-84《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GB 5127-85《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卫生》执行。
2 名词解释
2.1 子叶变色粒,经过高温烘烤,子叶用肉眼可见为红色至褐色的籽粒。
2.2 霉变粒与病斑粒:按照 GB 1352-86《大豆》关于霉变粒、病斑粒的解释执行。
2.3 破碎粒与虫蚀粒:按照 GB 1352-86 关于破碎粒、虫蚀粒的解释执行。
2.4 杂质、气味:按照 GB 1352-86关于色泽、气味的解释执行。
3 检验方法
3.1 扦样
按照 GB 5491-85《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3.2 水溶性蛋白
按照 GB 5511-85《粮食、油料检验 粗蛋白质测定法》中附录A《大豆水溶性蛋白质测定法》执行。
3.3 杂质测定
按照 GB 5494-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执行。
3.4 霉变粒、破碎粒
按照 GB 5494-85执行。
3.5 水分测定
按照 GB 5497-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执行。
3.6 色泽、气味鉴定
按照 GB 5492-85《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执行。
3.7 子叶变色粒的鉴定
从平均样品中,经分样后随机采取完整大豆籽粒(不包括破碎粒明显的虫蚀粒)。200粒平堆于小盘内,置入烘箱在105℃条件下烘烤40min,取出。用小刀沿子叶片缝切开,计数肉眼可见子叶变为浅红至褐色的籽粒。
双试验允许误差不超过平均值的2%,取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整数。
4 包装、运输和储存
大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粮油仪器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高、王东、谢增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8-01-25 批准 1988-07-01 实施
执行标准所需仪器可以本站搜索,也可拨打咨询电话:0571-86973363,85737035,86976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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